有關執(zhí)業(yè)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guī),以下是“藥事管理與法規(guī):行政復議范圍——可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具體內容如下!可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 6 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行政復議:
(1)財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行為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資格等證書變更、終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以上即為“藥事管理與法規(guī):行政復議范圍——可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