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鑒定抽樣檢查的具體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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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批藥材包件中抽取供檢驗用樣品原則
①1-4:逐件
②5-99:5件
③100-1000:5%
④>1000:超過部分1%;
⑤貴重藥材:逐件
⑥破碎、粉末、大小在1cm的藥材:采樣器(探子)抽取
⑦每一包件至少在2~3處各取樣品1份,包件大應(yīng)從10cm以下的深處在不同部位分別抽取。
抽樣樣品包件——前上、中側(cè)、后下
2.每一包件取樣量
①一般:100~500g
②粉末:25~50g
③貴重:5~10g
——將抽取的樣品混勻,即為抽取樣品總量。
——樣品總量多,可四分法再取樣
最終抽樣量≥檢驗用量的3倍
1/3:實(shí)驗室分析用
1/3:復(fù)核用
1/3:留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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