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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傳染病的臨時控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以下說明: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醫(yī)學教育網(wǎng)搜集|整理發(fā)現(xiàn)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并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毀;對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