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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清解里熱為主要作用的藥物,稱為清熱藥。
清熱藥藥性寒涼,按“熱者寒之”的原則用于里熱證,通過清熱瀉火、解毒、涼血及清虛熱等功效,達到熱清病愈的目的。主要用于溫熱性疾病、癰腫瘡毒、濕熱瀉痢,及陰虛發(fā)熱等癥所呈現(xiàn)的里熱證。
由于發(fā)病原因不一,病情變化的階段不同,以及患者體質(zhì)的差異,里熱證既有氣分與血分之分,又有實熱與虛熱之異。因此,就有多種類型的臨床表現(xiàn)。針對熱證的不同類型,并根據(jù)藥物的功效,將清熱藥分為以下五類:清熱瀉火藥,功能清氣分熱,用于高熱煩渴等氣分實熱證;清熱燥濕藥,功能清熱燥濕,用于瀉痢、黃疸等濕熱病證;清熱涼血藥,功能清解營、血分熱邪,用于溫病熱入營、血證;清熱解毒藥,功能清熱解毒,用于癰腫瘡瘍等熱毒病證;清虛熱藥,功能清虛熱、退骨蒸,用于午后潮熱、低熱不退等虛熱證。
應用清熱藥時,應辨別熱證屬氣分還是血分,屬實熱還是虛熱,并以整個病情來決定主次先后,如有表證的,當先解表或表里同治;氣分熱兼血分熱的,宜氣血兩清。
本類藥物藥性寒涼,易傷脾胃,凡脾胃氣虛,食少便溏者慎用;熱證易傷津液,苦寒藥物又易化燥傷陰,故陰虛患者亦當慎用;陰盛格陽、真寒假熱之證,禁用清熱藥。
使用本類藥物,須中病即止,防克伐太過,損傷正氣。